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6民初1963号
申请人: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解放路452号(万国商贸城沿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曹明阳,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3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昌邑市。
申请人昌邑市昌春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翟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