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4号
申请人:**申,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邹城市永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千泉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66135587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曲阜市小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81004340184A。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12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城市永顺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小雪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在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被告不得支取。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