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21财保180号
申请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陈常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刚,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绿色庄园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尹证宇,董事长。
申请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绿色庄园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土地两宗(保全标的额4000000元)、办公楼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保全标的额5000000元)予以查封保全(保全标的额合计9000000元)。担保人五莲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办公楼一座提供担保。2017年8月30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山东绿色庄园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3158281元,并承担违约金10335425.07元。日照仲裁委员会以(2017)日仲字第321号案件予以受理,并依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请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五莲县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五莲县城XX办公楼房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莲房权证城区),期限为2019年8月31日;
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绿色庄园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五莲县:鲁(2016)五莲不动产权第XX号、鲁(2016)五莲不动产权第XX号,宗地面积分别为12662平方米、381平方米〕;
三、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绿色庄园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五莲县潮河镇驻地的办公楼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宗(房屋所有权证号:莲房权证潮河字×××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迟丽俐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祝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