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1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组织机构代码:16588530-2。
法定代表人:陈长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驼宝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095821-4。
法定代表人:冯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建,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刘文卿,女,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执行人:孙洪斌,男,汉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执行人:宋桂香,女,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执行人:杨吉林,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执行人:张永涛,女,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五莲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五莲绿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冯建、刘文卿、宋桂香、孙洪斌、杨吉林、张永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已支付工程款297万元,双方已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仲裁委员会(2015)日仲字第19号裁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滕聿江
审判员 王淑萍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