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21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53028。
法定代表人:陈常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解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58917301X。
法定代表人:郑岩梅,董事长。
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21民初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396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97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日照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民政、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涉案及负债较多,其名下的相关资产均已被其它案件中设定抵押或查封,被执行人日照市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涉案及负债较多,其名下的相关资产均已被其它案件中设定抵押或查封,现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121执8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世武
审判员 刘发京
审判员 安丰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启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