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21执25号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富强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53028。
法定代表人:陈常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学江,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系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百美汇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344522769B。
法定代表人:王丽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百美汇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1121民初2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300214.93元,执行费2540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振环
审 判 员 范 军
人民陪审员 孙贵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