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五莲县城富强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53028。
法定代表人:陈常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绿色庄园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工业园潮石路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98656817W。
法定代表人:尹证宇,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色庄园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日仲字第3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绿色庄园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山东省五莲县,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色庄园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守吉
审判员 山世增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日
书记员 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