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549号
原告: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53028。
法定代表人:陈常森,董事长。
被告:五莲县科技局。
原告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名称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五莲县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显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