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7805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兰山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兰山经济开发区大山路与珠峰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67387289W。
负责人:王建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博,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刚,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建设路西段北侧(和悦购物广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42403044C。
法定代表人:李广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瑞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沂蒙路与智圣路交汇IFC国际金融中心2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G7X375。
法定代表人:李广军,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兰山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恒瑞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兰山分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恒瑞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恒瑞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9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兰山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