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3民初1348号
原告:岳阳银风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兰竹路鲤鱼嘴社区一网格A区19栋2楼。
法定代表人:文渊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湖南红黄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向文武,董事长。
被告:刘潇,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建设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广昌,董事长。
原告岳阳银风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刘潇、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银风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刘潇、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银风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银风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6824.76元,减半收取3412.38元,由原告岳阳银风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工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