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4753号
原告:***,男,1993年6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辉,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建设路西段北侧(和悦购物广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42403044C.
法定代表人:李广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友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八一东路锦绣豪庭3号楼22层2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RADB23G。
法定代表人:周树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周树民,男,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住菏泽市成武县。
被告:山东欧普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5686756F。
法定代表人:姜自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友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树民、山东欧普科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晨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杜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