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4904号
原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建路西段北侧(和悦购物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广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张召文,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高百兰,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原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召文、高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展新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静静
书 记 员 程 坤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民初4904号
原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建路西段北侧(和悦购物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广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张召文,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高百兰,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原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召文、高百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展新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静静
书 记 员 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