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2民初2635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湖东路南湖**13栋1**8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建设路西段北侧(**购物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河东区诺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昇大街与规划东兴路交汇泰鑫东望府29号楼2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河东区诺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