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2民初2635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湖东路南湖**13栋1**8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建设路西段北侧(**购物广场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河东区诺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昇大街与规划东兴路交汇泰鑫东望府29号楼2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河东区诺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