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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界湖街道西芙蓉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1民初1956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界湖街道西芙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沂南县花山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从会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孟顺,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该居委会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山东胜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界湖街道圣良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沂南县界湖街道西芙蓉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3元,减半收取计15251.5元,由***负担。
审判员于存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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