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3307号之六
原告:**区春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区高都办事处小***。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9********,住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沟村。
原告**区春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区春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撤回对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区春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春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