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5415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告:***,男,1959年4月2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西大沟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西大沟庄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汤头镇西大沟庄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