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82民初1002号
原告甄加荣,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男,1955年6月9日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老化肥厂路南,法定代表人:秦吉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加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