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执1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骇河街东首北侧盛世苑小区9号门市101室。
法定代表人:秦吉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328.9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成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文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