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解除保全措施用)
(2022)鲁1482民初3124号之一
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邑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鲁1482民初312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