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82民初3124号
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3617063901788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邑广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