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与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5民初1303号
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注册号:371425600056401,地址: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系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7456769297,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秦吉虎,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禹城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与被告禹城市恒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齐河县瑞恒钢管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孟菊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