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3民初493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被申请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850000元。
申请保全费4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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