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

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1523执383号
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与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407235.7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阳谷县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同意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以410000元抵偿(2015)茌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56块桥面空心板的张拉及搬运费用386560.53元及利息、(2010)茌民一初字第947号案件受理费8845.2元、(2015)茌民一初字第563号案件受理费7232元、鉴定费45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自行本院过付。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且已自行过付完毕,本院应予照准。故本案应当及时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树安 代审判员 刘 峰 代审判员 王树军
书 记 员 周 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