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

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茌平县千岛山庄项目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1523执保910号
申请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茌平县千岛山庄项目分公司、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于立案同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茌平县千岛山庄项目分公司、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40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玉廷
书记员  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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