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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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鲁1502民初4913-2号
本院2017年12月4日对原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成金材料厂与被告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聊城市龙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4913号民事裁定书中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
裁定书中第一页正文第五行和第十六、十七行的“茌平信达路桥有限公司”属笔误,均更正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第二页正数第三、四行“准许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成金材料厂撤回对被告茌平信达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属笔误,更正为“准许原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成金材料厂撤回对被告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聊城市龙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英杰 人民陪审员  郭 勇 人民陪审员  李 莹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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