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

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417号
申请人: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地址:临淄区敬仲镇石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317067XD。
法定代表人:熊其志,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地址:茌平县胡屯乡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775295799X。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经理。
申请人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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