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

**、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胡屯乡王九。

法定代表人:郑兆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5民终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应收款项,执行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前往茌平区交通运输局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单位员工签收并表示有足额款项可供执行但因政府财政紧张需等待拨付。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茌平县信达路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156109.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已履行0元,尚欠1156109.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宙

审判员 毛英民

审判员 赵晓晨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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