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财保164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瑞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青田办事处丰收沟以西、广青路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3167550A。
法定代表人:刘恒富。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瑞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