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6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惠民腾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大于十字路口往南1500米路东(惠民县看守所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7319255-0。
法定代表人:巩志忠,总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翊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六路601号国际大厦1号楼804号,组织机构代码:MA3MP3QM-2。
法定代表人:孙克鑫,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滨仲裁字第06号裁决书,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山东惠民腾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滨州市翊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投资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目前,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2020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仲裁委员会(2020)滨仲裁字第06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贵学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