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腾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XX、山东惠民腾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19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山东惠民腾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惠民腾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惠民腾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03××××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682.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邢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