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民腾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XX、山东惠民腾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19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81年10月22日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山东惠民腾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惠民腾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惠民腾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16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682.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邢 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