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领海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孙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北安办事处刘家后戈庄村西日通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前,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创佳门窗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2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海上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起诉状中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包含了铝合金门窗的制作、运输、安装、检验检测、验收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应属于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据此,前述合同约定管辖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性质的承揽合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签订的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等,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且合同一方为建设方或总包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涉案工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故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玲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