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创佳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2民初3762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青岛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971年2月9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铖诉被告***、青岛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