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财保192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建国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青岛新瑞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青岛建国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237020070499002000000009)作担保。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薛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