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81民初5545号
原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建材)与被告潍坊恒盛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盛源公司购买国宏建材的型材,双方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国宏建材重新制作并交付后,恒盛源公司拒绝返还存在质量异议的型材,双方协商未果,导致纠纷产生。因此,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国宏建材要求恒盛源公司返还存在质量异议的型材,恒盛源公司为履行义务方,其住所地昌乐县五图街道城南工业园新昌路5521号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恒盛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裁定如下:
潍坊恒盛源装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伟
法官助理陈锐剑
书记员谢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