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

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鲁行申1137号
再审申请人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终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是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ZG2018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正确。本案被申请人在作出工伤认定过程中,认定第三人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发生事故,根据第三人的收入证明、民事调解书、住院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定第三人和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综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晓华 审判员  张晓宁 审判员  张汉利
书记员  隗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