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12民初4580号
原告: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驿都大道中路337号1栋2单元13楼1号。
法定代表人:黄亮,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凌,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花叶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北路1号2幢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四川花叶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30元,由成都恩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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