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与冕宁县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3433民初42号
原告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冕宁县生态环境局、第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之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毅 人民陪审员  马金清 人民陪审员  刘思亮
书 记 员  罗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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