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

凉山州枫情雅居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3民初1134号 原告:凉山州枫情雅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北碧府66号**国际A座4楼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女,职务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36号省建筑厅办公室1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凉山州枫情雅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凉山州枫情雅居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凉山州枫情雅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邡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