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新重庆市铜梁区龙廷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2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建设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8050166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侣俸镇新学。 原审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龙廷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4603865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原审被告重庆市铜梁区龙廷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72.80元,减半收取11786.4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荔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