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8民初10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生,村民,现住会东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生,系原告妻子,现住会东县。(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省建设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普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住所地普格县普基镇政文东路**社会信用代码:11513428MB1A69703K。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黑嫫阿芝,女,彝族,1991年10月31日出生,四川省木里县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现在普格县。(特别授权)。
第三人:**能,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生,村民,现住宁南县。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普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曾 双 和
审判员 ***古日
审判员 黄 丽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