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普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8民初10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生,村民,现住会东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4年9月20日生,系原告妻子,现住会东县。(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省建设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普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住所地普格县普基镇政文东路**社会信用代码:11513428MB1A69703K。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黑嫫阿芝,女,彝族,1991年10月31日出生,四川省木里县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现在普格县。(特别授权)。 第三人:**能,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生,村民,现住宁南县。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省川建建筑有限公司、普格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曾 双 和 审判员 ***古日 审判员 黄 丽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