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织金县湘永矿山五金机电经营部与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1294号

原告:织金县湘永矿山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文腾街道金北路下寨加油站旁**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4MA6HOJWC74。

经营者:程巧艳,女,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林,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94531。

法定代表人:罗元彬。

第三人: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西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07289061。

法定代表人:汪顺达。

原告织金县湘永矿山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织金县湘永矿山五金机电经营部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织金县湘永矿山五金机电经营部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织金县湘永矿山五金机电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计544元,由原告织金县湘永矿山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邱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何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