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4财保4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附**2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5CD06J。
法定代表人:张安均,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月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94531。
法定代表人:罗元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4日,住重庆市渝**。
关于申请保全人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38841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向申请保全人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送缴纳保全申请费用通知,申请保全人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保全人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重庆中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谭 地 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记员陈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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