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执保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柏孜克里克路文化园小区团结区17号4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强,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31号自编03。
法定代表人:朱拉伊,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37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赵方宇,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月光村36号。
法定代表人:罗元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宁,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0日以(2021)新21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对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1979976.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江苏致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保函号致远解保2021字第09201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1979976.51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劲松
审判员 赵伟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买热合巴·吾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