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等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执保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柏孜克里克路文化园小区团结区17号4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强,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31号自编03。    
法定代表人:朱拉伊,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37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赵方宇,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月光村36号。    
法定代表人:罗元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宁,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0日以(2021)新21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对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1979976.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江苏致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保函号致远解保2021字第09201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1979976.51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劲松
审判员    赵伟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买热合巴·吾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