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1执保19号
申请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月亮田月光村36号。
法定代表人:罗元彬,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宁,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柏孜克里克路文化园小区团结区17号4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31号自编03。
法定代表人:朱拉伊,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37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赵方宇,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1979976.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为AWULA19Z0121Q000741D,作为申请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吐鲁番景盛矿业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1979976.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付劲松
审判员 赵伟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买热合巴·吾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