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011执恢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培区月亮田月光村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3单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号*栋**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1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保证金800万元及经济损失费2080734.82元及利息、***行金、诉讼费等。在2017年的首次执行中,因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之后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由本院裁定破产清算。本次恢复执行,系冻结、提取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被执行人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受偿的受偿款。本院已向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了协助冻结、提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年1月25月内江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书面回复本院,称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暂不予分配。因通过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数次查询,目前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莱克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耀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3)川1011执恢99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