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展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民辖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号世纪城国际商务中心*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95265458P。
法定代表人:罗润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文鹏、周春,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展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保健院巷二单元1号内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J9WYX8。
法定代表人:杨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展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7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并非专门人民法院,当事人之间约定管辖并未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贵阳铁路运输人民法院管辖。
遵义展途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所称上诉理由适用法律错误,且本案是《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应由播州区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30日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因工程施工需要租赁乙方的机械设备。甲方所承建工程系“川黔铁路遵义段外迁工程”,该工程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工程,本案租赁机械设备产生纠纷属于与该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纠纷,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之规定,本案系专属管辖案件,应由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进行管辖。同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协议选择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由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贵阳铁路运输法院,该约定并未违反专属管辖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认定错误,其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错误,本院应在二审中予以撤销,并将本案专属管辖案件移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760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启飞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梁华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永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