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系沙县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荣佳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闽民终175号
上诉人福建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益新公司)、厦门市荣佳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荣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公司)、一审第三人胡国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综上,本院认为,荣佳公司未按法院通知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诉处理。益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胡国庆系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本案中无权上诉,其所诉利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荣佳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益新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另,胡国庆系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且一审未判决其承担责任。胡国庆以其系实际施工人为由提起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胡国庆上诉不予审理。
一、厦门市荣佳实业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福建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41元,减半收取为52620.5元,由上诉人福建益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胡国庆预交的上诉费105241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毅 代理审判员 黄 曦 代理审判员 黄 艳
书 记 员 李振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