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执异307号
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3538N。
法定代表人:刘胜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凤飞,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D69149。
委托代理人:王交,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2012210859。
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世纪城国际商务中心3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95265458P。
法定代表人:罗润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荣军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84282E。
法定代表人:华盛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依法将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主体,由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将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主体,由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为: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6)黔01民初618号民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后该判决生效,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贵阳市观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贵阳市观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4日下发(观)销字[2018]第229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注销登记。申请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和全体投资人,是其合法的权利承受人。为此,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由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6)黔0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3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违约金从2013年6月21日起按照每日2000元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5.67元,由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生效后,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黔01执348号。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7)黔01执34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系由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成立,持股比例为100%。2017年12月20日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中铁八局企发〔2017〕397号《关于成立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并注销原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通知》载明:“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推动企业提质增效,经集团公司2017年第13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和2017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分公司),注销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新设立的市政分公司主营业务为原市政公司全部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原市政公司所在地贵阳市注册成立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注销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市政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进行清理、造册,内部审计后由集团公司承继。……”2018年12月14日的观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观)销字[2018]第229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载明: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审查,提交的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系由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成立,2017年12月20日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中铁八局企发〔2017〕397号《关于成立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并注销原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通知》载明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在该公司注销后,由其承继,2018年12月14日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注销登记,故现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7)黔01执34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黔01执34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朱小龙
审 判 员 毛 丽
审 判 员 张世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肇星
书 记 员 明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