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异465号
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底菁,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1462096。
委托代理人:彭洁,贵州慧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210160。
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罗润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中铁五新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莫解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执行人:贵州五新瑞颐健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中铁五新工程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五新瑞颐健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院(2020)黔01执恢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称,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中铁五新工程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五新瑞颐健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作出(2017)黔0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后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履行了部分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于2020年1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黔01执恢2号。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贵阳市观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贵阳市观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2月14日下发(观)销字[2018]229号《准许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和全体投资人,是其合法权利承受人。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由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中铁五新工程物资有限公司、贵州五新瑞颐健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案号(2017)黔01执1058号。2018年9月4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6日,本院恢复该案执行程序,恢复后执行案号为(2020)黔01执恢2号。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于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系该公司唯一股东。2018年12月14日,观山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准予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中铁八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注销而终止,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唯一股东依法承受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故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该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主张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黔01执恢2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雪梅
审 判 员 朱小龙
审 判 员 张世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肇星
书 记 员 陈 磊